2022年11月25日,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》,明确了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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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明确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投资产品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,且必须是流动性好,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。
2、明确企业发行人应该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管协议。
3、明确资金监管行应由银行类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担任。
4、明确了各类不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自律处分方式
这次新规定 主要是规范资金用途,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规范参与的各方行为。
银行间债券,非金融企业债,说得不就是城投公司的企业债么?不就是指的城投公司么?不就是说的地方债问题么?
讲的是规范募集资金的用途,说到底还是在避免城投债在公开市场违约,在堵债券资金被挪用的漏洞,在极力避免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。
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这么做的最大意义,在于防患于未然,更多是警示作用。能在这个银行间发行债券的公司,不是地方的城投公司,就是极少数特别优秀的民营企业。不管是对发行主体的要求,还是在对发行条件上的要求上都是很高的,通常企业资质也很好,还款上自然问题不大。
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债券违约,无异于所有融资机构公开声明,企业已经没有资金,不再还钱。倘若这么操作以后,以后短期就别想再融资了,难度不亚于上青天。
地方政府的城投平台,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主体,也要遵循这一条市场规律。城投违约不但会影响到自身平台的再融资能力,更会影响所在区域整体融资环境,违约成本极高,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,即使有困难也会提前周转克服。
换个角度看下这个问题,近期银保监一直在压缩城投公司的非标融资业务,遏制城投隐性债务的发展扩大。初衷在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,让地方政府可以控制债务规模,摆脱债务束缚,放下债务负担,轻装上阵的去发展经济,去搞城市建设。
高层的思路没有错,路线也是正确的,但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的问题,一两个政策解决不了,一两句话,更不可能让地方债务清零。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的问题,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都会持续存在,这个是客观事实,需要系统性一步步地去解决。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,发行实际主体还是地方政府,涉及地方政府信用,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,地方政府的信用大规模受损,也会牵连到中央政府的信用。站在这个角度去看,也不会允许地方隐形债务大规模的违约,那些在银行间公开发行的标准企业债,更不允许违约。
城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企业债,在上海、沪深、北京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,这些标准化的城投债券,还有城投发行的非标产品,这些都属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,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,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。
回头再看银行间交易协会这个公告, 充满了警告意味。像是协会在对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的公司说,“你们自己的债务问题我是清楚的,自己怎么解决我不管,但是不要拿着我借给你的钱去还其他的窟窿。要专款专用,如果不听话,小心我处分你,话给你说到了,别怪我没提醒到位,若是不听后果自负”。

